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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的说明

2009年7月22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正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基金会很快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已经能为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发票,全国通用。为规范免税发票使用,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新捐赠开具的发票

不管金额多少,基金会都将按照到帐实际金额开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发票。但考虑到速运成本,基金会建议:

1. 个人捐赠在1000元、机构捐赠在5000元以上者,将发票快递给捐赠方;

2. 个人捐赠在1000元、机构捐赠在5000元以下者,建议在上海地区的捐赠人到基金会自取,外地捐赠者,基金会将捐赠发票定期集中到地区团队,捐赠人可到各地团队负责人处领取发票;

3. 其他特殊情况。

二、关于新发票

在2009年1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基金会开具的旧发票,捐赠人可将旧发票寄到基金会换取新发票。基金会不主动联系需要旧发票换新发票的捐赠人,但会通过《志愿者通讯》、《基金会简报》、网站、博客等发布通告,如果有此需要者,请主动联系基金会。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发票的使用

1.企业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2.个人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和公益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捐赠票据原则上时当月抵扣,但实际可能因为去的票据晚了,所以抵扣滞后也没问题。但是只能一次抵扣,超过抵扣额度的,不能递延到下月。

计算案例参考如下:

A先生(中国籍)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四金后)8000元,本月对外捐赠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6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6000×30%=180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5000元;(只能抵减10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625元

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825元

B先生(中国籍)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四金后)8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6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6000×30%=180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800=4200元;(只能抵减18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505元

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825元

如果有特殊需求的捐赠者,具体情况可联系基金会。